网上有关“拒执罪立案标准”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拒执罪立案标准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 ,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 、扣押、殴打执行人员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围困 、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法院移交拒执罪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1、法院自身工作未到位。法院执行人员适用“拒执罪”的意识并不强,更倾向于“以拘代刑 ”、“以罚代刑” ,在执行过程中采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情形比较普遍。
2 、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同作战意识有待增强 。
3、追责成本高昂,影响了“拒执罪”条款的适用。
4 、适用“拒执罪 ”标准把握不够统一。
5、嫌疑人查找难归案难 。
6、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有些难以把握。
7 、调查取证困难。
8、“拒不执行”的起算时间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 。
9、相似罪名混淆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 、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 、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 、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定要由法院执行庭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吗?当是人是否可以直接去立案?
法院移交拒执罪是怎样的 拒执案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再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判决 。这类案件属轻刑案件,公安一般不会关人,除非当事人拒不到案 、外逃等。 一、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后怎么办 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进入 强制执行程序 后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处以 刑罚 。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不用当事人申请 ,人民法院直接 立案 、判决; 强制执行申请 书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现场填写 。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节选)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执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 ,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 ,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 ,应认定为共犯。 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 ,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 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已经生效 ,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 ,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 证据 证明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如果法院将拒执罪移交到公安部门受理的话,那么也是为了让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并且对这一案件侦查证据,待案件的证据全部收集完后 ,那么是会继续将案件返回给法院进行受理的。在公安机关受理该类案件时,只要当事人配合调查,公安机关是不会采取任何措施的 。
根据法律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去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 、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 ,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扩展资料:
拒不执行案例
夏玉梅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夏玉梅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未向法院申报 ,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至法院履行债务,涉嫌拒执罪,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2017年3月28日,南昌市东湖法院作出(2016)赣01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辉良、夏玉梅 、江西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74173元及违约金 。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 ,刘某某向东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东湖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辉良、夏玉梅、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依然只查获到了被执行人名下二套房屋和一辆汽车,但早已被其它债权人查封 ,且房屋都已抵押银行,财产都无法处置,故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018年6月 ,东湖法院通过执行专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夏玉梅于2018年1月23日将在井冈山市茗如玉生态茶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其女儿周夏某某。
依据该线索,法院在井冈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被执行人夏玉梅与其女儿周夏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夏玉梅将其在井冈山市茗如玉生态茶有限公司60%的股权计价30万元全部转让周夏怡荭,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事实上,该股权远不止30万元,后据公安侦查发现 ,该股权又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江西省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夏玉梅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至法院履行债务 ,已涉嫌拒执罪,东湖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将拒执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侦查。
2018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夏玉梅被刑事拘留 ,8月3日被逮捕。9月20日,东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执行人夏玉梅在刑诉前,主动履行义务 ,结清全部执行案件 。2018年10月9日,南昌市东湖法院判决夏玉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关于“拒执罪立案标准 ”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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