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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模: 由地方政府推荐: 国务院于1989年4月颁布的《关于召开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称:“热爱祖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有以下条件者,可入选劳模:(1)在企业发展生产 ,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3)在科研、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9)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这个评选标准基本延续到今天。 而评选标准的第一条 ,很容易地把厂长、经理等企业负责人推上光荣榜。也正因为如此,1989年全国劳模大会筹委会硬性规定:在各地评选的人员比例中,一线工人不得少于32% 。 全总评选: 劳模评选不是工会系统“独家包干” ,而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0余家部委协同成立“表彰筹备委员会”,由于劳模的主体为职工,该会的办公室就设立在全总 ,负责日常工作。因此,评选的范围是大大超过工会系统的。 一般工人系统评劳模,领导评先进工作者 。 “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 ”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表彰在技术创新 、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 ,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是中国工人阶级最高奖项之一。评选办法和劳模差不多,也是由全总牵头。 一般来说,全国劳模更少一点 ,一般评全国劳模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先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 、培养等工作的管理,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弘扬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 ,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电力生产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电力生产建设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系统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动模范)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职工群众评选,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经电力工业部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联合批准的部级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以及原燃料工业部 、水利电力部和能源部批准的电力系统部级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第三条 为了便于执行,本办法对电力系统的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先进工作者和省级劳动模范在奖励和待遇上,也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改革开放总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奉献精神和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发展,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研、教育、文化 、卫生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环境保护 、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 、增收节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防止重大事故,抢救、保护国家财产或在工作岗位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七)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第三章 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荣誉称号的撤销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集中命名表彰一批部级劳动模范;对有特殊贡献需及时表彰的优秀职工 ,可按程序随时命名表彰 。第六条 每次授予劳动模范的总数,应不超过全国电力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点五,其中一线职工所占的比例不应少于60%,并要注意评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党群干部 、女职工、少数民族以及归国华侨等人员。第七条 每次集中表彰部级劳动模范时 ,由电力工业部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组成全国电力系统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审工作。第八条 劳动模范应按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必须坚持自下而上推荐、评选的原则 。劳动模范的推荐对象,由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在集中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党委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审核同意后 ,上报部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第九条 劳动模范由电力工业部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批准,并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劳动模范,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
(一)经查核 ,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法纪,受劳动教养处理的;
(四)触犯刑律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出国不回,在国外定居的。第十一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由电力工业部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批准。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工会审核 ,经电力工业部和中国水利电力工会审查后,批准撤销荣誉称号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对于劳动模范除授予荣誉称号外 ,还可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一)命名部级特等劳动模范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一万元;命名部劳动模范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八千元 。电力系统的全国劳动模范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模范的奖励按照国家和劳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劳动模范每年可带薪疗养15—2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生产 、工作情况安排疗养 ,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全国劳模和省级劳模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规定执行,低于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
(三)每年组织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模和省级劳模)体格检查一次 ,建立劳动模范健康档案。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四)劳动模范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期间,六个月以内工资照发 ,六个月以上按本人现行标准工资的75%发给病伤救济费。全国劳模和省级劳模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规定执行,低于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
(五)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模和省级劳模)的住房由所在单位在可能的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
(六)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模和省级劳模)报考电力系统内的各类学校,在录取分数上应给予适当照顾 ,优先录取;部属院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劳模专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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