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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上午 ,梁溪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
会议就五星家园见义勇为主题广场建设、见义勇为人员徐祝清有关诉求事宜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孙凯主任向本会捐助十万元对11位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捐资助学、推荐郑德东为见义勇为“平安之星 ”候选人、年内开展评选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等事宜进行研商。
会议决定:一要加大力度推进见义勇为文化广场及相关项目的建设 、落实学习宣传,二要继续深化规范化社区见义勇为工作室建设、推进组织建设向下延伸,三要落实好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工作常态化 。
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荀天海 ,副理事长王鹤忠、张国兴,秘书长秦中良参加会议;区委宣传部,梁溪公安分局政治处 、警务保障室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无锡市梁溪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理事单位、特邀理事单位:
中共无锡市梁溪区委宣传部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
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
无锡市梁溪区财政局
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梁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无锡市梁溪区教育局
无锡市梁溪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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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要申报见义勇为得去公安机关。应当由本人申报或者其他人举荐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进行组织审查工作,经属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专业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举荐人、申报人 。
一 、见义勇为如何认定?
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 ,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申报认定,一般由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向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荐或者申请。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 ,报基金会予以认定 。
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 、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 ,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 、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 ,挺身救助的行为。
根据实施办法,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 、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 、见义勇为者享有的权益
《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是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其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除此之外 ,各地都有对见义勇为者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政策,但各地具体规定也不一致。见义勇为行为一经确认,一般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政府给予奖励 ,落实相关待遇,颁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和奖章。有的地方还建立相关宣传启动机制,即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
三 、北京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可享就业扶持等优待
北京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是现行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民政局内设了见义勇为处 ,并设有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
据介绍,北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 ,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此外 ,在落实抚恤、医疗保障、就业扶持等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都依法享有相关优待政策。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因见义勇为牺牲的 ,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 ,由工商 、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 、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 ,由户籍所在地的区 、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费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适用本条例。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 、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抢险 、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及时,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 ,下同)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市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统称综治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以下统称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协助综治机构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 、奖励和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教育、财政、卫生、住房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 、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以及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见义勇为的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活动 ,倡导公民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社会组织 、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第二章 确 认第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 、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第八条 综治机构是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 。下列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也可以直接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举荐:
(一)受益人;
(二)行为人及其近亲属;
(三)行为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四)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 ,不超过两年;没有单位和人员申请 、举荐的,综治机构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第九条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或者举荐书;
(二)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的身份证明;
(三)见义勇为事实材料;
(四)受益人、见证人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等提供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材料 。
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见义勇为申请人或举荐人提供相关材料 ,在申请人、举荐人取得相关证明有困难时及时提供帮助。第十条 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举荐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 、举荐人补齐;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意见报送同级综治机构 。综治机构应当组织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 、教育、卫生等部门人员、见义勇为社会组织 、群团组织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审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拟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综治机构在见义勇为确认中发现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能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举荐人,并按规定将相关材料移交同级民政部门。第十一条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综治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 ,可以不公示。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申请人 、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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