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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法院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有权变更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
(三)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以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九)被告人死亡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保障被告人 、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 ?
扩展资料:
案例: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保障与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确定标准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 ,被告人沈某编造向他人索债的理由纠集被告人许某,携带白手套、榔头等工具共同至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甲弄A号,由被告人许某采用绳索攀爬 ,从窗户翻入上述地址202室被害人袁某家中,并打开房门帮助沈某共同进入户内。 ?
嗣后,沈某伙同许某采用绳索勒脖子、捂嘴 、拳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袁某 ,向其索要钱款5万元,后因袁某报警而未得逞。经鉴定,袁某因外伤致左额颞部及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和双眼部挫伤 ,构成轻微伤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2月7日,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数额巨大,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许某当翻供,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暴力威胁手段相对于一般抢劫犯罪方式稍缓、程度稍轻、时限稍宽 ,且其在潜入被害人住宅后并未当场劫取钱财,而是要求被害人限期交出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 ,予以确认。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 、被告人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许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
宣判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对沈某定性有误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 ,原判决事实不清,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合议庭认为,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一是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何种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鉴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罪名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果根据现有事实能够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否可以直接对其以较重的罪名(抢劫罪)论处 。
关于审判难点一,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沈某、许某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入户 、未遂)。具体理由为:第一 ,两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本案被害人袁某对于此前曾欠沈某钱款的事实予以否认,沈某也未向法庭提供对袁某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的证据,甚至连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的证据都无法提供 。
案发当日 ,沈某等人既未事先与袁某联系,也未通过按门铃等正常方式进入袁家中,而是携带手套、锤头等作案工具 ,在袁所住小区逗留许久后,由许某借电线攀爬直接秘密潜入被害人家中,继而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殴打并致其轻微伤,并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从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实施经过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考察 ,明显具备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而与所谓“讨要说法 ”或维权行为相去甚远。第二,沈某 、许某存在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 。
两名被告人潜入袁某家中被发现后 ,三人发生扭打、搏斗,沈 、许以捂嘴、拳击头面部等方式对袁实施暴力击打。在被袁某认出后,沈某仍向袁索要钱款。经袁佯允给付沈5万元后 ,沈、许二人方离去 。
在案证据中,验伤通知书 、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意见书、照片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移动电话短信记录等书证、物证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许某在侦查 、庭审时亦曾多次供述双方曾发生过扭打。
故而 ,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当场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 ,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以抢劫罪论处。
关于审判难点二,合议庭认为,就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定性问题 ,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为:“被告人沈某伙同许某采用绳索勒脖子、捂嘴 、拳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袁某,向其索要钱款5万元,后因被害人袁某报警而未得逞 。”
据此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已经包含被告人沈某伙同许某,共同以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袁某强取财物的行为 ,而该行为显然无法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所涵盖和评价。庭审中,法庭就相关事实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现有证据中 ,被害人袁某明确陈述许某与沈某共同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且知晓沈某欲向袁某索财的事实,被告人许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此也曾有过供认。相关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从现场调取的电线、手套 、锤头、眼镜片等物证,亦可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内容 。
因此,可以确认许某参与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暴力劫财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事实。起诉书一方面在事实认定中,指控许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取财行为 ,另一方面却在最终定性时仅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指控的罪名与认定的事实显不相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经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许某参与抢劫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论处 。 ?
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 、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
宣判后,被告人沈某 、许某均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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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云图的主要剧情.
如果你是家长,孩子的班主任暗示你 ,该意思意思了,你会怎么办?
答案无非有这么几种:第一,从了班主任的意思 ,满足其要求;第二,不予理会,做好班主任给孩子“穿小鞋 ”的准备;第三 ,履行举报权利,向班主任所在的学校或者当地教育部门反映情况。
我相信,每一位家长都是希望与班主任建立良好关系的。别说班主任在暗示家长 ,就是没有暗示之举,很多家长也会积极衔接,主动拉近 、密切与班主任的关系 。毕竟 ,在家长眼里,班主任之于孩子的教育成长,那可不是一般的重要。
基于这样的想法,面对班主任的主动暗示 ,估计家长大多会以实际行动满足其要求,至少针对班主任的首次暗示,家长会予以满足吧。如果我是家长 ,我就会这样干 。
河北沧州的汪妈妈(化名)就遇到了孩子班主任的暗示,并且这个班主任还是汪妈妈曾经的班主任,实在是无巧不成书啊。一起来看看汪妈妈回忆的遭遇班主任曹老师1个月内的4次暗示:
第一次:2017年秋季刚开学 ,汪妈妈的孩子上小学一年级。在一次校运动会上,曹老师把自己的车钥匙塞给她。懂事的汪妈妈将米面粮油等装上了车,买了上千元的茶叶 ,还放了1000元现金在车上,请第三人将车钥匙转交给曹老师 。
第二次:中秋节前夕,曹老师通过微信向汪妈妈抱怨学校过节只发了油和米 ,问汪妈妈单位还发不发螃蟹。醒悟过来的汪妈妈又跑到市场上,花了几大百买螃蟹送过去。
第三次:送上了一大箱生蚝;第四次:再送两箱苹果梨 。
要说吧,家长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就“孝敬”班主任四千多人民币 ,这已经很是让人吃惊了,可曹老师接连在班级群里点名孩子,弄得汪妈妈很是难受。事后 ,曹老师还撤了汪妈妈儿子的班级纪律委员职务。
汪妈妈与曹老师的关系也就此闹僵,并且她通过微信向曹老师表明:“你要什么我都给,既然这样的话 ,你再要什么,对不起,我都不给了 。”面对曹老师“我把钱退给你吧 ”的意思表示 ,汪妈妈选择了拒绝。
自那以后,按照汪妈妈的说法,曹老师持续针对她家孩子 ,几乎快要把孩子逼到绝境。所幸的是,孩子非常争气,学习成绩一直比较好,位列年级数一数二 。
今年中秋节前 ,曹老师又来新动作了,要在班里选8名“二道杠”,并且明确专门选英语、 体育 、纪律好的学生 ,就是不能选学习好的。
听了儿子关于班上选“二道杠”的要求,汪妈妈认为是曹老师再次报复她和孩子。出离愤怒之下,汪妈妈选择了向教育主管部门电话举报 。
遭遇了汪妈妈这样的情形 ,任何一个有点正义感的家长,都会这样做吧,毕竟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 ,并且还在尽量满足班主任的“胃口 ”。关键的关键,这个班主任,也曾是汪妈妈自己的班主任呢。为什么要这样对待她们母子呢?
可能汪妈妈自己也没有想到 ,原本履行举报权利的行为,教育部门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却成了她走向悲催的开始。
不知道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汪妈妈举报曹老师的行为被班级其他学生的家长知悉了 。有好事的家长专门建群 ,集结了班级部分家长在校门口和操场,向汪妈妈施压,扬言不撤销举报 ,就不让整个班级的同学上课。校长出面协调之际,不知是哪个学生的家长,端起热水给汪妈妈当头浇下来 ,弄得汪妈妈很是狼狈。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仍然朝着悲催的一面继续发展,后续还引发了汪妈妈及家人 ,与其他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汪妈妈还被行政拘留20 天 。
都闹到这一步了,关于曹老师的举报 ,有关部门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说真的,看到汪妈妈如此之遭遇,同是学生的家长,心里有股莫名的悲凉。如此明了的事情 ,为何会演变成如今的态势?关于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到底是谁泄漏出去的?曹老师的行为即使不是索贿,难道还不算是收受学生家长礼金 、物品吗?
汪妈妈的悲催遭遇 ,有三点值得家长朋友警醒:
作为陪伴孩子走完K12教育的家长,我很能理解家长与老师建立融洽关系的迫切心情 。现实中也有很多家长向老师送购物卡、礼金什么的,这是公开的秘密。站在家长的角度 ,似乎这样与老师的关系就密切了,老师就会优先自家孩子。可事实呢?当这样的风气形成之后,家长们依葫芦画瓢 ,大家都一样了,老师又去优先照顾谁呢?
汪妈妈的遭遇有力地证明,有些老师是喂不饱的 。与其这样乱了与老师交往的风气 ,倒不如从一开始就清清爽爽地交往,把握好与老师交往的尺度,在构建积极的家校关系同时,不卑不亢 ,有礼有节。
不管是孩子的班主任,还是任课老师,出现了索要财物的情形时 ,家长一定要果断,视自己的情况妥善处理。对于老师的索财暗示,家长可以选择装不懂;对于老师的索财明示 ,家长要敢于表明态度,必要时可留下聊天记录、音频资料等作证 。
明确拒绝老师索要财物的要求后,孩子遭到老师故意刁难 、排挤和针对的 ,家长要果断地、坚决地举报,不要怕孩子受到报复。对于没有师德的老师,要敢于坚决斗争到底。否则 ,如此秉性的老师,只会带坏一届又一届学生的品德。
举报维权过程中,家长还要注意依法依规,注意方式方法 ,要保护好自己和孩子 。举报后可能招致被举报人的报复,这些都有思想准备,以理性对之 ,切记不可感情用事,像汪妈妈一样,举报未果自己反而选被拘留20天。
汪妈妈的悲催遭遇中 ,有一个情节,就是孩子班级的其他一些家长,居然向汪妈妈发难 ,集结到校声讨施压,还浇人家一头热水。实在不敢想象,这会是同一班级学生的家长所能做出来的事情 。
有家长举报班主任 ,不管举报内容属实与否,与班级其他家长何干?举报查证属实,校方自会处理;举报查证不实,还班主任以清白 ,丝毫没有什么影响。其他学生的家长,急什么呀?如此集体向汪妈妈施压,无非是表明自己与班主任站在一边 ,向班主任示好,以期得到班主任对自家孩子更多的优待。
举报属实的话,那样缺失师德的老师 ,会记得大家声援的那份情吗?举报不属实,一个有着良好师德的老师,没有声援他 ,就会专门针对你家孩子吗?
要是老师真正有问题,班级其他家长联合向举报者施压,其结果只会放任那个有问题的老师 ,让其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最终害的还是学生 。任何时候,家长都不应该指望一个师德有问题的老师,去把你的孩子变得优秀起来。
家长要是真的认为被举报的老师被冤枉了 ,那也要以正确的恰当的方式加以声援,而不是以极端方式向被举报者施加压力,让其撤回举报。
总之 ,河北沧州那个汪妈妈,举报班主任的遭遇,很是悲催 ,令人愤慨,值得我们每一个家长去认真总结和反思 。
友友们,面对孩子老师索要财物的暗示 ,你会怎么办?欢迎关注 、留言评论。
(源于网络,若有不妥,联系速删)
看了**“云图” ,看了几遍总算梳理出了头绪,正如标题所说,世界很美好,如果人人都能“爱人如己”!
初看六个故事 ,发生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人物身份也千差万别,涵盖了不同的肤色人种 ,其人生际遇各有不同,可说是各有各的苦难。仔细想来,造成这些苦难的原因 ,无外乎人的贪念、恐惧、冷漠等,本质是贪 。
1849年南太平洋船上,医生贪图亚当的财宝而谋害他;1936年的英国剑桥 ,弗罗比舍期望走捷径成名而进入音乐家的家里,而音乐家贪图声望,想把弗罗比舍的作品据为己有;1973年的美国旧金山 ,核电站集团为了利益掩盖其对人类的威胁,并企图杀人灭口;2012年的英国伦敦,卡文迪什贪了其代理的黑帮大佬的版税而被大佬的家人追杀,不得已求助哥哥 ,却因以前贪色和嫂子通奸而被哥哥设计关在了敬老院;2144年的新首尔,人类尽情的压迫着星美451这类复制人,只是把她们当作有血有肉的“机器 ”;2321年的后末世时代 ,扎克里眼睁睁看着妹夫遇害却因贪生怕死而没有伸手相救,当他在相同地点遭遇了相同困境的时候,仿佛看到了藏在大石头后面的自己。
金钱 、名声、美色 ,这都是人所贪恋的,恐惧也是因为人贪生怕死,对他人冷漠也是因为没有利益可赚 ,等等等等。可是人为什么会贪呢,天生如此吗?粗看一下,自然的规律确实如此 ,因为自然界凡竞争才会有生存的希望,有发展的可能,不竞争就会被排挤从而灭亡,植物动物如此 ,人也如此,因为宇宙亦如此。
所以这些故事不论发生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 ,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就是由贪引起的灾难 。现实中人们总希望得到更多,总希望那个高高在上、拥有一切的人是自己。可是如果换位思考一下 ,如果被压迫在下的人是你呢,你又该如何?虽然自然给万物的定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度”的问题 ,就是不可打破平衡。作为一个族群,人与人之间更应和谐相处,就像我们和自然的关系一样 ,我们掠夺自然,就会遭到自然的报复;我们欺压别人,也会遭到别人的反抗 。
弗罗比舍反抗了,虽然是偶然事件打死了音乐家 ,但那是必然的结果。黑人水手反抗了,虽然他是奴隶身份,却不能看着恩人遭害;扎克里反抗了 ,一向懦弱的他杀死了仇敌;记者路易莎反抗了,揭露了核电站的黑幕;星美451反抗了,说出了复制人的真相。
尤其记者路易莎和星美451的反抗具有大爱的精神 ,她们完全可以选择逃避,可她们明知道有生命危险还是挺身而出,就像剧中的一句话“我为人人 ,人人为我” 。她们实践了这句话,也得到了人们的崇敬甚至崇拜。卡文迪什在危急时刻不抛弃看似无用的同伴,在后来得到了回报:正是这个平时有点傻傻的同伴在酒吧救了所有出逃的人。扎克里在即将被割喉的时候得到了先知梅洛尼姆的帮助 ,我相信,如果下次在出现亲朋有难的场景,扎克里将毫不犹豫的冲出去帮忙,至少我会这么做 。
总之 ,这六个看上去光怪陆离的故事,都在讲一个朴素的主题,就像圣经上所说的诫命:爱人如己。如果每个人都能体谅他人 ,从他人的角度看问题,从他人的心里去感受,那社会就会少了倾轧、仇恨 ,多了扶持 、爱护;少了敌视、冷漠,多了帮助和温暖,这世界自然美好。
最后再说说对星美的崇拜 。我想最初人们是敬佩星美的行为 ,慢慢转变成了崇拜,可到最后又不知崇拜的目的了。其实目的应该是号召人们学习星美的大爱,不计回报的为他人奉献一切甚至包括生命 ,就是让人们明白真理。但后世的人尤其是海边的部落人把星美供奉为神,把真理的“道”和卜卦的“术 ”混为一谈。其实我们应该回归本源,顺应自然规律,做到“爱人如己” ,则处处就会有神保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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