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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 、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 ,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
监护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 ,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 ,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 。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 ,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 ,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 ,但抚养权是例外之
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 ,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3、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
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 ,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 ”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对民法的认识 ,急需,1020字论文
民法性质主要体现为市民社会法 、私法和权利法,它的特点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质体现 。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 ,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司法完善均有裨益。
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
1 、民法为市民社会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 ,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2、民法属私法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但分类标准众说纷纭,且各说均有利弊。目前,特别法规说(即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 ,对任何人皆可适用的法律是私法)旨在克服其他各说不足已渐受重视。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将民法称为权利法似乎不言而喻,这也许是多数学者在论述民法性质中未提及此点特性的原因所在 。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 、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 。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 ,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 ,演出服务等。
4 、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 、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百度百科——民法性质
百度百科——民法法律关系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 。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 。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 ,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 ,译作今称 。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 ”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 ,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 ,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 ,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 ,分为直接与间接法源。在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 、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 ,依法理」即是对民法的法源规范。当中的法律、习惯、法理即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谓的间接法源,指学说与判例而言 。现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 、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 、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 、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关於如何规律司法上的关系 ,立法上有采「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规律个人关系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规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 。如德国、法国 、二战前的日本 ,在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国民政府立法之际,决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 ,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现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 ,另外还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项的法律,称为特别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 、继承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
由於近代市民社会是以平等契约为基础,而与封建社会的阶级身分关系为基础者大为不同 ,因此司法上乃以「自由平等」为理念,基於此一理念演变成三大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
主条目:契约自由原则
它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 ”,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其意义为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 ,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又不仅契约如此,即使单独行为,如遗嘱 ,亦是如此。因而此一原则遂发展为「私法自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主条目:过失责任原则
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若非出自故意或过失,纵使有损害他人 ,亦不负赔偿责任 。换言之,即唯有对自己故意或过失行为,始负赔偿责任。至於对他人之侵权行为 ,则绝对不负责任。故亦称「自己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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