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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屠宰管理 ,保证家畜产品质量,防止家畜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上市家畜屠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纳入屠宰管理的猪 、牛、羊、犬 。
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 、头、蹄、脏器 、脂、骨、血液 、皮。第四条 对上市家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
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难以实行定点屠宰的 ,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上市家畜可以分散屠宰,但应当按规定进行检疫 。第五条 屠宰专门供应少数民族信用的家畜 ,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屠宰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畜牧、工商、税务 、物价、卫生、环保 、城建、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参与家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第九条 家畜定点屠宰厂 、场(点)的设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 、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符合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规划 、布局和数量限制要求。
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和布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第十条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村庄 、集镇总体规划要求 ,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远离居民住宅区、风景旅游点、水源保护区;
(二)家畜屠宰厂 、场(点)的内部建设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兽医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
(三)设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 、屠宰间、急宰间、内脏整理间和病 、死家畜无害化处理及粪便、污水物处理设施;
(四)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施及运载工具;
(五)备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健康证明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和屠宰工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家畜定点厂、场(点)的设置规划 ,组织商品流通、畜牧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
定点屠宰标志由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核发 。
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悬挂于显著位置。
经审查确定的家畜定点屠宰厂 、场(点)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向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 家畜屠宰第十二条 上市家畜必须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 ,但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分散屠宰的上市家畜除外 。
禁止未经审查确定定点设置屠宰厂、场(点)经营家畜屠宰业务。
禁止为单位和个人私自屠宰上市家畜提供场所。第十三条 家畜定点屠宰厂 、场(点)屠宰家畜和销售家畜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或者运输检疫证明运人家畜;
(二)按国家规定实施检疫;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及卫生管理规定;
(四)不得收购、屠宰染疫、病死 、毒死和死因不明的家畜;
(五)家畜宰前宰后都不得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六)不得让货主在家畜定点屠宰厂 、场(点)内自宰家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畜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运出、销售;
(八)对染疫、病死 、毒死、死因不明的家畜和家畜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 、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 ,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 ,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
一: 1 、 动物检疫方法包括流行病学方法、临床诊断方法、病理学诊断方法 、病原学诊断方法、免疫学诊断方法和生物技术诊断方法。
2、 动物检疫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疾病检验。
3 、 通过动物检疫,对疑似或确诊的疫情对象进行强制隔离或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4、 根据国家《动物检疫法》的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购买、交易 、饲养、屠宰、进出口 、过境的贸易和非贸易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输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范围,按检疫类别可分为活动物、动物产品和运输工具 。
二:我国目前进行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很多种 ,包括:抽样检疫、驻场检疫 、产地检疫、处境运输检疫等。我们使用最多的就是:第一,临场检疫。这是通过问诊、听诊 、触诊等方法来进行检验;
第二,隔离检疫 。这种方法是把动物隔离观察 ,实际的隔离时间为小动物7天左右、禽类15天左右、大型家畜40天左右 、野生动物则需要25天左右;
第三,实验室检疫。这是通过实验室技术来检测病料,这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最为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 、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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