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 ,到本市市辖区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 。 ”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的乡(镇)或者城市市区,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口。”二、第十一条“暂住人申领暂住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 。工本费 、暂住人口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修改为:“暂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暂住人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交纳工本费 。工本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 、将第十八条“暂住人必须持有效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方可从事劳务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无上述证件的暂住人。”删去。四、将第十九条“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用工管理制度 。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当核查暂住证。”删去。五、第二十二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无合法有效证件 、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 ”修改为:“民政部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法规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到其他市区 、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暂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 、劳动、计划生育、城乡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 、交通、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负责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
劳动、计划生育 、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 、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第五条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暂住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第六条 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登记和发证第七条 在暂住地拟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天内按本条例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 ,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申领《暂住证》,但探亲、访友 、旅游、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旅馆或暂住在医院治疗的人员 ,按照旅馆业 、医院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出示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应当同时出示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租赁房屋暂住的 ,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在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应当申领《暂住证》的,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陆上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 ,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第十条 《暂住证》应当载明暂住人员的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 、有效期限等内容。第十一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 、出借 。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就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时,应当出示《暂住证》。第十二条 《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 ,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
《暂住证》在同一市区 、县(市、区)范围内有效。第十三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 ,应当交回《暂住证》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暂住地公安机关注销暂住登记,收回《暂住证》 ,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第十五条 领取《暂住证》,应当向发证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务工、经商的,应当交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证件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证件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的标准 ,由省物价 、财政部门核定。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查验等管理工作,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和措施,及时查处有关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依法维护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 。
关于“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sqyy]投稿,不代表蛋蛋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andanka.com/wiki/202507-8198.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蛋蛋号的签约作者“sqyy”!
希望本篇文章《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蛋蛋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暂住人口管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