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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 ,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 ,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附旧址复垦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六条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 ,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 ,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用地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村民建房 ,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 、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 ,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第十一条 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 ,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严肃执法。
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 ,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 、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因是什么?
使用耕地最高不超过125平方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 、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 ,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 ,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 、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 、建筑材料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 ,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 、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每人面积标准是多少平米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 ,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时乱占滥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章对乡村建设用地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是农村和集镇的个人建房用地,乡村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必须按此规定执行。这些规定的原则是: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在建房时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 。凡是能利用坡地和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和园地;凡是能就地改造的,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个人建房和乡村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 ,都必须依法办理申请 、审查和批准手续,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者越级批准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 ,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农民对宅基地 、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而没有所有权 。所以 ,不能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 、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 ,关于农村宅基地每人是多少平米的问题,国家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比如说 ,土地相对较多的地方,每户可获得的宅基地面积就大一些,在一些土地稀缺 ,人口多的地方,每户可获得的宅基地面积就可能会少一些 。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 ,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 ,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 、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以上的 ,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 、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2019年9月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2020年8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明确,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地籍调查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率达到80%以上。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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