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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强城市养犬管理 ,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 ,建立政府部门执法 、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狂犬病突发疫情预防、控制预案。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公安、畜牧 、卫生、工商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 ,应当在居(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 、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 ,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七条 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养犬不得养犬。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并对街道办事处养犬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 、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 、转让、买卖免疫证明 。第九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 、体长标准 ,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狂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 、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犬只的 ,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养犬数量、种类,并查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后,予以注册登记 ,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部队、公安等单位饲养特种犬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 、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 。第十四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六百元 ,以后每年二百元。
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制作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免疫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支出。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 、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
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
《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复检手续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 ,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
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扩展资料:
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 、标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 ,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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